各相关单位:
日前,武汉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已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院部组织教师积极申报。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贯彻“双百”方针,突出奖励在研究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以及对武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成果,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通过对我市近年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奖励,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推动武汉的科学发展和文明进步。
二、组织领导
(一)在中共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武汉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奖领导小组),负责评奖的领导工作。市评奖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成立武汉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奖委员会),负责申报成果评审工作。市评奖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市评奖委员会下设4个学科评审组,负责各学科申报成果的评审工作。每个学科评审组由7—9人组成。评审组专家成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三分之二。
市评奖领导小组和市评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武汉市社会科学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评奖的日常事务工作。市奖励办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三、评奖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凡武汉公民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以第一版第一时间为准)取得以下所列成果的,均可申报参评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市社科奖)。
1.在依法设立的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年鉴、古籍整理、文献、图集、工具书等社会科学著作;
2.按照各级党政机关和市社科联确定的软课题,在研究或应用方面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明显作用;
3.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
4.取得经市评奖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成果;
5.本市公民担任主编,或与市外公民合作取得前款所列的成果,在征得外地合作者同意后,可以申报参评。
(二)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社会科学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不在参评之列。
(三)担任本次评审工作的专家及有关人员不得申报成果参加本次评奖。
(四)每位作者只能申报一项由个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同时还可申报一项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集体成果,申报成果分布在不同类别的奖项内,经评选获奖成果限一项。
(五)由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集体成果,由署名第一主编、第一作者为申报人,如因故需要变更申报人,则由成果的第二主编、第二作者申报,并提供经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及主要合作者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署名为“xx单位”的成果,原则上以署名单位名义申报。
(七)已调离本市或已去世的作者,其成果符合本次评奖范围和条件,出具有效证明后,可以按规定申报,其中去世作者的成果,可由作者继承人代为申报。
(八)如成果属多卷本或丛书,可整体申报(以最后一本的出版时间为准);如能独立成册,也可单卷申报。如多卷本或丛书中的一本已获得过市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则不能再整体申报。
(九)同一成果不能同时多处申报。
四、申报说明
(一)凡申报市社科奖的单位或个人,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下载《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后按要求认真填写,纸质档提交一式四份,电子档上传至学校科研管理系统。
(二)申报的各类成果都要按要求报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著作类及调研报告类每项成果必须报送原件4份;论文类每项成果必须报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三)申报的成果如被有关部门采纳,须附上证明材料;被中央、省级报刊转载,须附上复印件,作为评审时的参考依据。佐证材料与报送成果同为一式四份。
(四)参评成果及各项附件,概不退还。
(五)申报截止时间:2012年6月25日
五、评审程序
武汉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分资格认定、初评、复评、终审和批准五个阶段。
资格认定由市奖励办负责;初评由市奖励办负责组织;复评由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审组负责;终审由市评奖委员会负责;批准由市评奖领导小组负责。终审成果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通过为有效,并按得票多少依次排序。终审成果报市评奖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示。对公示的成果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市奖励办投诉,并由市评奖委员会裁决。无异议或裁决后的成果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联名授奖。
联系人:徐莺
联系电话:59367469
科技处
2012.6.5
武汉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