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2011年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予以公布,望各单位通知到所有毕业研究生及导师,按照要求严格执行。
一、申请答辩基本条件
1.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的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考试成绩合格,达到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论文的要求。
2.两名论文盲审评阅人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的,本次答辩申请生效。两名论文盲审评阅人评阅意见均为“不及格”、“不同意答辩”或“修改后再审”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两名论文盲审评阅人中一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另一人“不及格”、“不同意答辩” 或“修改后再审”时,需再送审第三名论文盲审评阅人,第三名论文盲审评阅人评阅意见为“修改后答辩”、“同意答辩”时,本次答辩申请生效;其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 或“修改后再审”时,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答辩申请生效的,研究生导师应根据论文盲审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在答辩前进一步指导学生修改学位论文。
3.研究生应在答辩前准备好学位论文印刷稿,须在答辩前7天,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每人1份)。
4.各单位于答辩前一星期将研究生答辩资格论文(一式两份)、研究生答辩申请表及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交研究生处审核。
5. 研究生培养费(包含答辩费)均下达各导师的分账号,组织答辩费用从各研究生导师账上支取。
二、论文答辩的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后报研究生处。答辩委员会的成员为5或7人,均应具有高级职称。交叉学科的论文应聘请至少一位相关学科的专家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参加答辩会。
2.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秘书由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并做好记录。
3.答辩应公开举行,于答辩前3天,张贴海报,并邀请本学科专业的教师、学生参加。
4.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答辩时间安排
我校将于6月1日召开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各培养单位应在5月23日前完成毕业答辩工作,并于5月27日前将有关材料送交研究生处学位办。
四、答辩完各单位需向研究生处学位办提供以下材料:
(1)答辩情况表(一份);
(2)答辩专家表决票(一份);
(3)研究生科研奖励情况统计表(一份);
(4)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5)论文祥细摘要(一式两份,要求见学位论文规范);
(6)毕业论文正式稿(一份)。
以上材料需于5月27日之前交齐,逾期不交影响本次授学位者,推迟授予学位。
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