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社科〔2006〕2号),为做好201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研究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要求,以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推动高校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服务。
二、申报内容
1.本次项目申报不设申报指南(专项任务项目除外),申请者根据自身的研究基础和学术特长,自行拟定研究课题。申请者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申报课题要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问题导向和创新意识;基础研究要密切跟踪国内外学术研究前沿和学科建设需要,体现具有原创性、开拓性的学术创新价值;应用研究要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求,聚焦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体现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决策参考价值。
2.项目类别及资助额度
一般项目的研究期限为3年,具体类别分为:(1)规划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2)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8万元;(3)自筹经费项目,经费由申请者从校外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自筹,自筹经费不低于8万元;(4)专项任务项目,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专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高校示范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网址和优秀教学科研团队建设项目、工程科技人才培养研究专项、教育廉政理论研究专项,具体申报条件和通知将另行发布。
为支持西部和边疆地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发展,本次项目继续设立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及新疆、西藏项目,不单独组织申报,申报条件与评审具体事项与一般项目相同。
3.项目申报学科范围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公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和高校的实际情况,本次项目申报的学科范围包括:(1)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2)哲学;(3)逻辑学;(4)宗教学;(5)语言学;(6)中国文学;(7)外国文学;(8)艺术学;(9)历史学;(10)考古学;(11)经济学;(12)管理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16)民族学与文化学;(17)新闻学与传播学;(18)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19)教育学;(20)心理学;(21)体育学;(22)统计学;(23)港澳台问题研究;(24)国际问题研究;(25)交叉学科/综合研究。
三、申报条件
1.本次项目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申报。
2.申请者必须能够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并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每个申请者限报1项,所列课题组成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并签字,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3.申请者除符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规划基金项目申请者,应为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的在编在岗教师。
(2)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应为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在编在岗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自筹经费项目申请者,须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后附上学校财务处提供的委托研究单位经费到账凭证或银行回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填写《申请评审书》中的“其他来源经费”栏。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次项目:
(1)在研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重大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一般项目等)负责人;
(2)所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2015年(含)以来因各种原因被撤销者;
(3)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重大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西部项目和单列学科项目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负责人,以上项目若已结项需附相关证明。
(4)申请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同年度不能申请。
(5)连续两年(指2016、2017年)申请一般项目未获资助的申请人,暂停2018年申报资格。
四、申报办法及程序
1.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校以教育司(局)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2.申报程序
(1)本次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请评审书》启用2018年新版本,以前版本无效。
(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为本次项目申报平台,申报系统网址:https://xm.sinoss.net/indexAction!to_index.action。网络申报办法和流程以该系统为准。
(3)自2018年1月23日开始受理项目网上申报。申请者可访问申报系统下载《申请评审书》(也可在附件中下载),按申报系统提示说明及《申请评审书》填表要求用计算机填写、打印,注册个人用户账号或通过既有的个人用户账号登录申报系统上传《申请评审书》的电子文档。
(4)项目经费按照《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实行严格规范的预决算管理。申请者应在研究期限内,根据实际需求准确测算总经费预算,合理分配分年度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合理性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不切实际的经费预算将影响专家评审结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鉴定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后续拨款的重要依据。
有关申报系统及技术问题咨询电话:010-62510667,15313766307,15313766308;信箱:xmsb2018@sinoss.net。
3.报送时间及要求
本次项目网络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2日,并报送《申请评审书》纸质件1份(A4纸打印,左侧装订)至科技处。
科技处3月3日进行在线审核确认,3月4日上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对项目进行初评。
联系人:王良波
联系电话:027-59367469
五、其他要求
1.申请者应认真阅研《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以往立项情况,提高申报质量,避免重复申报。
2.各申报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评审书》和签字盖章的纸质件数量与内容要确保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3.本次项目评审采取匿名方式。为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
,《申请评审书》B表中不得出现申请者姓名、所在学校等有关信息,否则按作废处理。
4.申请者应如实填报材料,确保无知识产权争议。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三年申报资格。
5.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把关,确保填报信息的准确、真实,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如违规申报,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有关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是用于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以下简称繁荣计划)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充分体现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赋予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管理权限。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条 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预算安排的总体方案。教育部负责编制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考评机制。
第五条 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按要求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指导和审核项目预算编制,承担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审核项目决算。
项目依托学校的财务和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注重科学管理、改进服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分为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研究项目是指围绕繁荣计划建设任务设立的各类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研究项目资金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宣传费等。其中:
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印刷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其他: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
间接费用应当纳入项目依托学校预算统筹安排,合规合理使用。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十一条 非研究项目资金指支撑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机构、团队以及智库运行、优秀成果奖励等繁荣计划建设项目的资金。
非研究项目资金按照“绩效导向、稳定支持、协议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资助和管理,可以通过第三方评估将相关优秀的研究机构(或者智库、团队)纳入资助范围。
在财政部、教育部核定的资金总额内,依托高校和相关研究机构(或者智库、团队)根据绩效目标,围绕实现培养拔尖人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出学术精品力作、扩大对外学术交流等任务,按规定自主编制资金预算,自主决定使用方向。同时,应当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注重发挥绩效激励作用,尊重科研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体现知识创造价值。
教育部与依托学校、受资助研究机构(或者智库、团队)约定建设周期内的目标任务,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考核,根据实际绩效实行有差别的稳定支持,并采取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管理方式。
财政部、教育部按规定对获得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成果进行奖励,对被采用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有价值、高水平的咨政成果实行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学校不得对奖励资金提取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 管理资金是指教育部在实施繁荣计划过程中组织、协调、评审、鉴定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
在繁荣计划实施过程中,应按照“管、办、评”分离原则,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中的相关开支标准,按照国家以及项目依托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本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支出,不得用于繁荣计划建设项目之外的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在依托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使用项目资金;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中涉及仪器设备采购的,按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繁荣计划项目资金时,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项目资金需要转拨协作单位的,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对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等进行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依托学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教育部根据繁荣计划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重点对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应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七条 教育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在部门预算“一上”时,将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建议数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按部门预算程序审核后批复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教育部根据繁荣计划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向项目依托学校下达项目预算。其中,研究项目预算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分批下达。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停止下达下一年度后续项目预算;非研究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一次性下达。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依托学校应当将资金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学校应当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规范预算调剂程序,完善项目资金支出、报销审核监督制度,加强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外拨资金、间接费用、结转结余资金等的审核和管理。
学校应当强化对合作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资金。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额的,由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支出科目和金额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剂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剂。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或者已列示的外拨资金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依托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依托学校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决算。项目依托学校应将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学校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据实编报项目决算,并附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资金收支明细账,与项目结项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学校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对于研究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对于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销,依托学校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送教育部。已拨资金或其剩余部分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依托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繁荣计划建设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依托学校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自主权。
项目依托学校应当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项目依托学校应当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间接费用、结余资金使用和研究成果等情况。
项目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加强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教育部在开展项目预算评审时,应对项目申请人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核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因素。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